崆峒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目和资金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
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
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以
下简称公示制)是指县级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
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有
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县
级农发办事机构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农发办作为公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
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指导和监督项目乡镇、村组做
好项目申报阶段的公示。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验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实行公
示制。
(一)项目申报前,拟申报项目的乡镇应向农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