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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
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方式转变, 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可持
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
称省级农发机构) 组织实施。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
由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落实专
人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 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规范和国
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的原则。注重农发机构与专业咨询机构优势相结合,申报材
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