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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 2009年 12月 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 的
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 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
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 2012年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本标准适用城市是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范围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