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9-9-10 8:54:00 点击数: 338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已经 2009年
5月 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