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止和减少海
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 (含天然气, 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以下简称海油安办) 对全
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 (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 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