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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已经 2009年 8月 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
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
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
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
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