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