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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
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 2011年 1月 1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
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
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
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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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
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5-10年)和年度计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