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 2015〕1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局,有关中央企业:
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号)已于 2015年 7
月 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
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
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