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4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
暂行规定》已经 2010年 10月 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
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
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
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