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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 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
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由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