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 2009年 8月 2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9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
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 分
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