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 已经 2012年 8月 29日国务院第 2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
予公布,自 2012年 10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12年 9月 9日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以下
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