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 设的
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 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 受项目
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 或国
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 的项目监
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 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
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 证书》
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