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 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 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 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的,
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 若当年出口产
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
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不
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
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 可以
退还再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