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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
见》(工信部联产业 [2010]390 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引导工
业企业设计创新,推动制造业升级,增强我国工业国际竞争
力,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业企业中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 工业设
计对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
济效益等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
计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设
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政策扶持, 引导和鼓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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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加大工业设计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