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3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保证招标投标活
动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
法》(国办发〔 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 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特派员及其助理 (以下简称稽察人员)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 经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