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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公布实施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 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