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
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
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