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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规发 [1993]68 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
局(办公室、处):
为 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立产权的现代企业制度, 推动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的开展, 我局
制定了
《国有资产产权界产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
促进社会语言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