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
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
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
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 (国函〔 2007 〕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
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
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
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
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
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中限制类
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
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
是国防社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