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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型(讲解型)案例
案例 1 佩多莱齐婚姻案
[案情摘要 ]
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设在意大利,于 1953年与一名意大
利女子结婚。 1958 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决,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
拉。1964 年,他与一名丹麦女子在英国结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该丹麦
女子的住所在丹麦。后来,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在 1964年与那名丹麦女子缔
结的婚姻无效,提出的理由是, 1953 年他与那名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然有
效,虽然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依他当时的住所地法 ( 即委内瑞拉法律 )
是有效的,但依意大利法律不被承认有效,因而他不具备再婚能力。
英国法院是否宣告男方当事人与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 取决于该法院是
否认为男方当事人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关系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前已经有效解
除。前一个问题是本案的主要问题, 后一个问题是其先决问题。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