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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沪府发 (2004)41 号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 ,负
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 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
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 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
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