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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
财政部
1995 年 1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取得收入 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 赠与
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 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
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 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 包
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 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