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2-029000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 4 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
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
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
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