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 ,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
照税收法律、 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 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
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
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 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 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