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协议内容相同,为何处理结果不一
案情摘要:
本市甲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 1995 年 7月 15 日签订绍兴市区某地块一期住宅楼承
建工程;乙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 1995 年 12 月签订二期住宅楼建筑工程,两份合同争
议解决方式条款均约定: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1996 年两幢住宅先后完工,因
丙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甲、乙两建筑公司催讨无果,于 1998 年 4 月分别向绍兴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丙开发公司认为: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方
能有效,甲、乙建筑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虽有仲裁约定,但却未明确具
体的仲裁机构, 属无效约定,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为此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绍兴仲
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甲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驳回丙要求认定无效的申
请;乙与丙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