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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 促
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勘查、 开发、
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
矿泉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统筹
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防治污染、加强监测、
严格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与水位控制制度。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
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
的流域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