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水泥砂浆防水层作业指导书 (ZDS-2001-19A )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
1、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得小于
300mm,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2、 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3、 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4、 施工前,按工艺标准及设计要求,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各工种应相互协调,
密切配合;施工完成后,注意产品保护,不应损坏。
5、 防水工程所用原材料必须符合工艺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必要时
应予复验。施工配合比应经实验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6、 对有电器设备的地下工程, 在防水层施工时应将电源临时切断, 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对施工照明用电应将电压降至 36V 以下,使用电动工具应采取安全措施。
水泥砂浆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