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分类名称 地质矿产 公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3-03 施行日期 2008-07-01 失效日期 --
(2008年 3月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0号公布 自 2008年 7月 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
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
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
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