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 年 5 月 1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5 年 5 月 20 日国
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单位
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
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