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
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 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在其
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
批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