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地面的垫层
4.0.1 地面的垫层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 现浇整体面层和以粘结剂或砂浆结合的块材面层,宜采用混
凝土垫层。
4.0.1.2 以砂或炉渣结合的块材面层, 宜采用碎石、矿渣、灰土或三合
土等垫层。
4.0.2 地面的垫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
垫层最小厚度 表 4.0.2
垫层名称 材料强度等级或配合比 厚度(mm)
混凝土 大于等于 C10 60
四合土 1:1:6:12(水泥:石灰膏:砂:碎砖) 80
三合土 1:3:6(熟化石灰:砂:碎砖) 100
灰土 3:7或 2:8(熟化石灰:粘性土) 100
砂、炉渣、碎(卵)石 60
矿渣 80
注:1.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 50mm.
2.表中的熟化石灰可用煤粉灰、 电石渣等代替, 砂可用炉渣代替, 碎砖可用
碎石、矿渣、炉渣等代替。
4.0.3 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