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
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城乡建设环保部
【颁布日期】 19871028
【实施日期】 19871028
【章名】 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央的政策
规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
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
,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
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
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
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分
,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协商有争
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对需退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