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
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
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
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风貌等地方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