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
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
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
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