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1999 年 2 月 3 日 建设部 第 67 号令 发布
2004 年 7 月 23 日 建设部 第 132 号令 修正
2007 年 3 月 1 日 建设部 第 156 号令 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
及自建设施供水 (包括二次供水、 深度净化处理水) 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
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
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
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
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