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67 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
市供水条例》 , 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进化处理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
取
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进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
作
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有的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