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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城〔 2000〕192 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
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 300 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
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