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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 2001 年 7月 23日建设部
第 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三、第七条修改为: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
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