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年 6月号下 (总第 347期)
CO-PERATIVECONOMY&SCIENCE
三、我国物权法设立先占制度的必要
性
梅因先生曾经说过:“先占的真正的
基础,并不在于对这财产权制度出于无性
的偏爱,而是在于这个制度长期继续存在
而发生的一种推定, 即每一个物件都应该
有一个所有人”。因此,通过以上对先占制
度的分析介绍之后, 笔者认为参考世界多
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以及结合我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的情况,我国物权法设立先占制
度有其必要性之所在,其理由有以下几
点:
第一 ,设立先占制度是经济转轨过程
中,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 。
我国以前之所以不承认先占制度, 不承认
先占取得所有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 在当
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一切生产
资料均为公有,公民个人可拥有的财产仅
限于生活资料,如果先占取得无主动产,
与我国当时的公有制体制以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