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 2009〕1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四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
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 (含郊区) 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和乘客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是指利用公共汽车 (含小公共汽车, 下同)、出租车、 旅游车、
礼仪服务车和宾馆接站车等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