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CJ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1986--06--21
实施日期: 1987— 01--0l
1引言
1.1为了建设清洁、 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 特颁布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
况制订实施细则。
1.3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
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2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
与环境协调。
2.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
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