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6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
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 6.0.3
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
制指标 (㎡/千人 )
表
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
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面
积
总指标
1668~
3293
(2228~
4213)
2172~
5559
(2762~
6329)
968~
2397
(1338~
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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