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
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
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
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
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
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 50%之前建
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
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