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 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85号)
有关规定,经 2009年 11月 23日市人民政府第 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将调整城
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 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
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
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