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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8号
颁布日期: 2001年8月15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 45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
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
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