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冀北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
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工程) ,提高住宅小区电
力设施建设技术水平,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供电设施安
全、优质、经济运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
暂行办法》(冀价经费 [2008]3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区配套工程是指从供电电源点到小区计费电
能表计之间的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由当地供电(电力)公司
代建代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供电公司、廊坊供电公司、
张家口供电公司、承德供电公司及秦皇岛电力公司(以下简
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营销、
发策、生技、财务、物资、安监、审计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建
设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小组,按照项目实施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