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 2002]102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
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
(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1989 年度部分计划(草案)
的通知》(计综合[ 1989]30 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
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 90]建标字第 519
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
以发布,自 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
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二 00 二年四月十七日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 文 说 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