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景观规划控制
第一章 城市景观
第一条 防护距离和防护绿地设置除应符合如下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环境影响
评价:
(一)仓储区内部、工业区内部、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应建卫生防护绿地,
其宽度不得小于 30米。
(二)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
50米。对污染严重的工厂,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防护林带宽度。
(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污染源边缘宜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米的卫生
防护绿地。
(四)生活垃圾焚 烧厂、生活垃圾 堆肥厂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米的绿
化隔离带。
(五)大型生活垃圾 转运站绿化隔离带不应小于 15-20米,中型生活垃圾转
运站绿化带不应小于 8米,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绿化带不应小于 3-5米。
(六)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不小于 1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
(七)饮用水源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
(八)变电站周边